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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崔某返还彩礼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陈某彩礼23100元,案件受理费3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某在你行的存款2372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