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崔某返还彩礼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陈某彩礼23100元,案件受理费3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某在你行的存款2372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