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迟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52130-6)。法定代表人:李丽,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迟岩,(街道)12-2号金帝家园2-6-2。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迟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