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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金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金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43号罪犯李金波。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5日作出(199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金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3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51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月6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1年1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2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2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5年4月8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肇刑执字第20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8年7月23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5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8月19日经本院(2012)大审刑执字第2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记功5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金波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