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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俊),无业。2010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水果湖街东亭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通过办理贷款业务认识了黄石市宜信惠民公司业务员邹华,并在邹华处办理过无抵押贷款业务。2014年1月份,被害人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欲找人帮助贷款,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某,张某称可办理无抵押贷款。此后至当年6月中旬,张某数次带陈某到宜信惠民公司办理贷款相关手续。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再次到黄石宜信惠民公司,公司业务员邹华对陈某说:“你贷款的12000元,我们公司要收取2000元费用。”陈某表示无异议。邹华即要求陈某出具银行卡原件及密码以备扣除手续费,陈某就将自己的农行卡原件及密码交给了邹华,等贷款事项完成后寄还。当日,张某瞒着陈某,以要收取陈某中介费为由,从邹华处骗得陈某的农行卡及密码。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武穴城区小桥边一店内玩“打渔机”(赌博机)时,陈某打电话告知其贷款已到帐,张某谎称将陈某的银行卡带回武穴交还。不久,张某玩“打渔机”输了钱,其未经陈某同意,将陈某农行卡交给店内上分的刘某某,并告知其密码,让其到银行取款9500元,后刘某某在武穴农行刊江分理处先后分5次将陈某农行卡上9500元取出交给张某,被其用于赌博活动。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赃款已全部退清,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贷款凭证、还款事项提醒函、银行卡明细对帐单;本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退清,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