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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彦书与青岛合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彦书;青岛合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6项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书。被执行人青岛合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镇姜家白庙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书与被执行人青岛合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即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冰即墨市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即执字1161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拟稿人:王冰份数主题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彦书,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被执行人青岛合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镇姜家白庙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书与被执行人青岛合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即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