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赖斯莉与吴伟达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达,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斯莉,女,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吴伟达因与被上诉人赖斯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吴伟达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245元,但上诉人吴伟达接到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伟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妙菲一、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由双方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执行申请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