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朱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朱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邱尚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威鸿,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朱大海,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朱大海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以上述理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大海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大海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振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