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李国青与张银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青,张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青,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张银根,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873号李国青与张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青要求被执行人张银根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2,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其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法执行。待有执行线索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