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杨某甲、刘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尹某。被告杨某甲。被告刘某。被告杨某乙。原告尹某与被告杨某甲、刘某、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尹某于2015年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甲、刘某、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甲、刘某、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