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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杨某甲、刘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尹某。被告杨某甲。被告刘某。被告杨某乙。原告尹某与被告杨某甲、刘某、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尹某于2015年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甲、刘某、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甲、刘某、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