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沧州市金朗基商贸有限公司与沧州罗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罗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金朗基商贸有限公司,沧州罗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罗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沧州市金朗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57号。被告沧州罗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芳,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西环中街57号。被告北京罗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宜如。住所地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1号楼B层2单元1607。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金朗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罗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罗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金朗基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提出对被告沧州罗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罗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金朗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沧州市金朗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汪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笑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