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立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建昌诉怀集县交通运输局、怀集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梁建昌,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永安居委会红旗南路****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2015年2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建昌诉被起诉人怀集县交通运输局、被起诉人怀集县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1月2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原告雇请第三人蔡剑锋驾驶桂J675**号货运车装载了塑料胶纸运往怀集洽水镇,在途经省道S349怀集县城金佳花园路段时,被怀集县交通运输局治超站的执法人员截停。当时,执法人员称货车涉嫌违法超载,要求蔡剑锋提供相关证件,其提供相关证件后,执法人员当即扣留了司机的《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将车辆锁住。期间,有一名身穿警服自称是交警的执法人员开着警车来到货车前,查看司机蔡剑锋的驾驶证、行驶证。后第一被告怀集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不开具扣押货物清单的情况下拖走原告的货物,原告要求出具被扣押的货物清单,遭到了第二被告怀集县公安局的民警的制止。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扣押车辆和原告的货物,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并赔偿损失。第二被告协助第一被告违法扣押原告的货物,造成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属滥用职权。为此,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怀集县交通运输局扣押原告货物的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怀集县公安局滥用职权,侵犯原告的申辩权、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及协助被告怀集县交通运输局违法扣押原告货物的行政行为违法;3、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扣押的货物和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具体赔偿金额待清点货物后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梁建昌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桂J675**号货车司机是蔡剑锋,车辆所有人是贺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起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建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雁飞审判员 邓月圆审判员 卢岐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