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昆山子恩家品商贸有限公司与王云东管辖权异议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子恩家品商贸有限公司,王云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昆山子恩家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昆山子恩玉山镇城北花园路1538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亚宁,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幸福,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子恩家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云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本案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云东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办事处土山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本院认为,被告王云东的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云龙区,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所辖区域,故本案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地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