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聊城泰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泰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17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泰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先峰,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荣建,经理。聊城泰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据此认定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正元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