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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程小青与邓新亚、李菊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92-3号申请执行人程小青。被执行人邓新亚。被执行人李菊生。申请执行人程小青与被执行人邓新亚、李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菊生在蕲春县第一高级中学工资收入中的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茂审判员 吴自力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