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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一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毅与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毅,李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秦毅。被告李光辉,曾用名李春光。原告秦毅诉被告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本院,同年12月1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毅撤回对被告李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长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