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业根、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与沈业根、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业根,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业根。委托代理人嵇红年,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印湖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葳,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沈业根与被申请人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宁民终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业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沈业根申请再审称:1、涉案《南京市江宁区商品房买卖契约》(以下简称《买卖契约》)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契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双方口头约定涉案房屋单价为6000元/平方米,之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约定单价为9580元/平方米,实际是沈业根配合环艺公司争取向银行多贷款。2、沈业根已付清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并不欠环艺公司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其已交付环艺公司60万元,加上其支付的银行贷款2560000元,实际交付涉案房屋款项为316万元,与当时6000元/平方米的房价相当。综上,涉案房屋的单价应为6000元/平方米,沈业根并不欠交环艺公司涉案房屋的首付款2561851元,请求依法再审并判决撤销生效判决,驳回环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沈业根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涉案《买卖契约》真实有效。沈业根虽然认为该《买卖契约》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单价应为6000元/平方米而非《买卖契约》上的9580元/平方米,但沈业根对《买卖契约》是双方签订并无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替代了《买卖契约》中关于房屋单价的约定,环艺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在无足够证据推翻《买卖契约》关于房屋单价条款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买卖契约》真实有效。其次,沈业根关于其已支付60万元涉案房屋首付款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沈业根在本案一审中陈述其已支付环艺公司660余万元(包括其2012年11月30日及2013年1月7日共支付给环艺公司的往来款60万元,其办理的银行贷款256万元,其以涉案房屋租金126万元及其对环艺公司物业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费224万元进行冲抵)。二审中,沈业根又陈述未交付过涉案房屋首付款,也不需要交付涉案房屋首付款,涉案房屋的总价款即为银行贷款下款的数额256万元。现再审申请中沈业根又主张其2012年11月30日及2013年1月7日共交付给环艺公司的60万元往来款系交付的涉案房屋首付款,其主张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沈业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业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天红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