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熊丽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丽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67号罪犯熊丽辉,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丽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于2013年6月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熊丽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熊丽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熊丽辉谎称认识河南省省公安厅人事处领导,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考取省公安厅公务员为由,于2010年6月的一天,在登封少林国际大酒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于同年6月22日下午,在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御府三号院3号楼2单元4楼19号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500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丽辉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2014年7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熊丽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丽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