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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申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瑜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10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文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中市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国领,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瑜。再审申请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