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树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树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452-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李星,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树荃,女,汉,1955年1月15日生,延吉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华阳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树荃(2013)延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树荃送达了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3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其它费用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延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香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