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叶咏蓁。委托代理人:寿金宝、孙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卫刚。委托代理人:杨惠泉、袁赛赛,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缴6661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减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30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