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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东林、张晓燕、许敬华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东林、张晓燕、许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东林、张晓燕、许敬华。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东林、张晓燕、许敬华为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许敬华交纳47500元,已交还给申请执行人47500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95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