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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他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省��陇宏程劳务开发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房执他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穆建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楠,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宏程劳务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西环路18号。法定代表人罗兴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京房人社劳监理字(2014)第2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京房人社劳监理字(2014)第2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宏程劳务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实际履行,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执行的京房人社劳监理字(2014)第2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平代理审判员  黄立斌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