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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被告房某,女,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大埔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光二0一五年二月十书记员  张丽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