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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铮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52号被执行人李铮,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铮没收财产��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铮没收财产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