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涿州市古德灯具厂与平秋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涿州市古德灯具厂,平秋红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涿州市古德灯具厂。法定代表人王涛,厂长。委托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秋红,红立至信厂检验员。上诉人涿州市古德灯具厂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涿州市古德灯具厂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涿州市古德灯具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涿州市古德灯具厂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由上诉人涿州市古德灯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张晓清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