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冯兆坤与孙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兆坤,孙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冯兆坤,居民。被执行人孙彦军,居民。本院在执行冯兆坤与孙彦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彦军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