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郑承权与武汉市福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郑承权,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兴建筑架料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叶龙婷,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兴建筑架料租赁站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市福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向东村。法定代表人:齐文彦,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大学,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郑承权诉被告武汉市福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承权于2015年2月10日以需另行补充证据等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承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承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3元,减半收取2101.5元,由原告郑承权负担。审判员 林 静 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