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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刘金鑫、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刘金鑫,鄢娜,王西娥,谭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32-4号原告:孟庆华,女,市民。被告:刘金鑫,男,汉族,市民。被告:鄢娜,女,汉族,市民。被告:王西娥,女,汉族,农民。被告:谭浩,男,生于1979年11月1日,汉族,市民。原告孟庆华与被告刘金鑫、鄢娜、王西娥、谭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金鑫涉嫌诈骗被依法刑事拘留,刘金鑫已被逮捕,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本院暂不能通知刘金鑫到庭应诉。本院认为:被告无法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