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毛建霸与孙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霸,孙梦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毛建霸。被告:孙梦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霸与被告孙梦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建霸在规定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