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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平与被告尚立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平,尚立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3975号原告王子平,男,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立清,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平与被告尚立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