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平与被告尚立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平,尚立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3975号原告王子平,男,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立清,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平与被告尚立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