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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赵敏与杨春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敏,杨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066号申请人:赵敏,男,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杨春凤,女,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敏与申请人杨春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赵敏赔偿杨春凤医药费,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杨春凤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二、赵敏赔偿杨春凤其他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3300元,本协议签订前赵敏已支付杨春凤1400元,余款190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三、杨春凤二轮电动车维修费由赵敏承担,此款以维修发票为准。四、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