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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庄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曹阳,居民。被告陈某甲,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阳,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诉称,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吵闹。近期,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外出打工,不敢回家。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1990年农历八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灌云县杨集镇(原界圩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双方婚后相处一般。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外出打工,致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信息,被告举证的结婚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庄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加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