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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199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