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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1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鼎市车洋油茶籽专业合作社、郑泉项、林振良、张淑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车洋油茶籽专业合作社,郑泉项,林振良,张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1226-3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周世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车洋油茶籽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郑家照,该社理事长兼经理。被执行人郑泉项,男,汉族,福建省福鼎天益菌业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振良,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淑英,女,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车洋油茶籽专业合作社、郑泉项、林振良、张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淑英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5万元。被执行人福鼎市车洋油茶籽专业合作社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郑泉项财产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林振良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