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俊国犯抢劫、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475号罪犯刘俊国,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以(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俊国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30日本院以(2012)承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俊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2011、2012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俊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867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