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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立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贵阳市花溪区花孟社区杨中村二组全体村民共70户村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阳市花溪区花孟社区杨中村二组全体村民共70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立终字第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贵阳市花溪区花孟社区杨中村二组全体村民共70户。诉讼代表人龙国跃。诉讼代表人龙海富。诉讼代表人龙国好。诉讼代表人龙应海。诉讼代表人龙显忠。上述诉讼代表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荣祥,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区花孟社区杨中村二组全体村民共70户村民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立字第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共同诉讼代表人称,被起诉人杨中村村委会在之前与上诉人的多次商谈中曾承认自己有过错,并且在2014年11月18日出具“证明”中已经说明争议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上诉人的上诉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花溪区花孟社区杨中村村民委员会属贵阳市花溪区花孟社区杨中村二组村民土地的合法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及第十三条第(一)项“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之规定,杨中村村委会将本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越家学、越家昌两户属于村委会行使合法的发包权利。且1982年村民委员会向越家学、越家昌两户水库移民搬迁户发包土地时,亦是按照当时的移民安置政策办理,现70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该土地发包行为违法并归还两户已经承包耕种了多年的土地之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该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隋凤清审 判 员  梁少祝代理审判员  邹爱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君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