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罗小兵与陈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兵,陈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25号原告罗小兵,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告陈能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原告罗小兵与被告陈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罗小兵负担。审 判 员 蒋廉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