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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段志忠申请执行黄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忠,黄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神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段志忠,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清鹏,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4)青神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清鹏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志忠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段志忠申请执行黄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彭建明执行员  周晓玲执行员  严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