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县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谷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67号原告谷某。委托代理人焦静,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甲。原告谷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尚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换亲后于××××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二子梁某乙、梁某丙,现都已成年。被告婚后脾气暴躁,在原告怀长子梁某乙时,被告还因小事打原告,孩子出生后,被告因家庭琐事不断的打原告和孩子,原告考虑到孩子小又是换亲,如果离婚自己的哥哥也得离,因此,委曲求全的与被告生活,但被告并不考虑这些,现在过了三十多年孩子都成年了,被告还是稍有不顺心就打原告,2010年夏天,被告打电话,原告没听见,被告就找到原告打原告。2012年冬天,被告嫌原告做饭不好吃就打原告,诸如此类,举不胜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被告辩称,我们是有感情的,如没有感情能过30多年,当然时间长了,也有闹矛盾的时候,不至于闹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原告所说的对孩子、对原告是不闻不问那都是托词,我不是那种自私自利的人。从原告打工到现在,原告对家庭的一切也不是很关心,又提出了离婚,所以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尊重我的要求。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哥哥与被告的妹妹换亲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二子梁某乙、梁某丙,现均已成年。因家庭生活等琐事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正月初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换亲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育二子。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创建幸福的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67号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