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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长才与陈亚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86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才,居民。被执行人陈亚中,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洪民与被执行人牛红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滨开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亚中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亚中名下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一套房产,暂不便于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