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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夏继文、张朝琼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兰,夏继文,张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兰,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夏继文,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张朝琼,女,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王翠兰与夏继文、张朝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继文、张朝琼应赔付申请执行人王翠兰经济损失9465.8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朝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明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