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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沈琦与周潮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琦,周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33号原告:沈琦。被告:周潮清。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潮清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艾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