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与原审被告高清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高清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吴祥国,该商贸城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娟,辽宁玉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清涛,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绣程,辽宁石忠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与原审被告高清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辽县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的委托代理人韩广娟,被上诉人高清涛的委托代理人张绣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一审诉称:被告于1996年由刘二堡镇河北村委会雇佣到原告处工作。受雇佣时就约定,法定假日正常上班,工资按月发放,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况且,被告只是上午上班,下午休息,春节期间还正常放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被告每日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亦没有超过40小时,而且被告有事不到单位上班,原告也没有扣发其工资,故不存在给付被告加班工资及休息工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被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况且被告是由刘二堡镇河北村委会雇佣到原告处工作,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刘二堡镇河北村委会与被告,因此,原告依法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于1996年受刘二堡镇河北村委会雇佣后到原告处工作,已工作多年,原告从未给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告也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于被告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的此项请求显然不应得到支持,而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原告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依法不为被告补交各项社会保险。综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被告高清涛一审辩称:因原告诉我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称其不应给付答辩人加班及休息工资无理。答辩人自到原告单位工作以来都是全天工作,并不是原告所述的每日上午上班,下午休息,此说与事实不符。同时,原告认为答辩人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即可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此说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安排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工资。原告应支付的休息日工资应为16224元、法定假日工资应为1,872元。二、原告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刘二堡镇河北村委会与被告不存在雇佣关系,答辩人自1996年6月至2014年1月末一直在原告单位工作,受原告单位安排、管理,也由原告单位开资,故被告与原告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在2014年1月末未与答辩人协商,便单方无端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应当向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原告称答辩人已过退休年龄不能给付经济补偿金无理,答辩人退休时原告未给答辩人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责任在原告,不在答辩人,所以原告应当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三、原告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认为不应当为答辩人补交社会保险错误。为劳动者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而答辩人从到原告单位工作至今未享受待遇,原告未给答辩人交纳社会保险具有持续性,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故原告应为答辩人补交社会保险。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的前身为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消费品综合市场,是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的集体企业;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消费品综合市场于1984年成立,1996年后属于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独立管理;2013年12月,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消费品综合市场出租给他人,更名为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高清涛于1996年6月开始在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处工作,工种是市场管理员,当时月工资标准700元,以后工资标准陆续上调,2010年后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月末,高清涛经口头通知与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高清涛承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未向高清涛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自高清涛到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处工作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没有为高清涛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5月23日前,因法定假日及休息日工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由高清涛向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5月23日,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辽县劳人仲字(2014)第0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支付高清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600元;二、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支付高清涛法定假日加班及休息工资16,401元;三、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应依法为高清涛补缴2001年7月至2014年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具体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核定);事后,对上述裁决因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不服而诉至原审法院。另查,自高清涛到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处工作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高清涛除春节期间正月初一休息外,其它休息日(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均上班,但未得到加班的劳动报酬。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有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提供的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有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提供的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辽县劳人仲字(2014)第01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各一份,有高清涛提供的2014年1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一份,有高清涛提供的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庭审笔录一份,有经高清涛申请证人高清顺、张晓刚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一审法院认为:对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请求不予支付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高清涛虽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项规定的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至2009年7月10日高清涛年满60周岁),但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在高清涛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没有给高清涛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留用其工作至2014年1月末至与高清涛解除劳动关系之时。高清涛自2013年1月末至2014年1月末的一年内(2013年1月末前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高清涛除正月初一休息外,其它休息日104天(周六、周日)、法定假日10天(法定假日12天,去掉2013年正月初一和2014年正月初一)均上班,经计算高清涛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为16,973【{1,700元÷[(365天-休息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12个月]}×104天×2倍】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为2,448【{1,700元÷[(365天-休息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12个月]}×10天×3倍】元,两项合计为19,42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高清涛有权获得加班的劳动报酬,故原审法院对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的此项请求不予以支持;但高清涛对辽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仲裁裁决并未起诉应视为同意,故关于加班工资的部分应按仲裁裁决所计算的数额计16,401确定为宜。对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请求不予支付的经济补偿问题。因高清涛自1996年6月至2014年1月末一直在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单位工作,受单位安排、管理,并开资,故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关于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所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不成立;2014年1月末经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通知与高清涛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高清涛请求支付的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第四十七的规定,故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不予支付高清涛经济补偿的请求无理,不应得到支持;但高清涛要求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给付的经济补偿按十八年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即应计算经济补偿的有效期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欠妥,因为至2009年7月10日被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其与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所以自1996年6月至2014年1月末,高清涛在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处工作计算给付经济补偿的有效年限应为13年(2009年7月10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应为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留用高清涛的年限,在此年限继续工作的依法不应作为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故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向高清涛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应为22,100(1700元×13年)元。对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请求不予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相关当事人应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请求处理。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二)、(三)项、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一、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支付高清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100元;二、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支付高清涛法定节假日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6,401元;上述一、二条款限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负担。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16,401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从2009年7月10日起,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7月10日已满60周岁,在此之后高清涛已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至此双方系雇佣关系,由此高清涛要求支付加班费无法律依据。其次,被上诉人休息日加班已经补休,故依法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双方雇佣之初即约定,法定假日正常上班,工资为月工资,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而且被上诉人上班期间均是上午上班,下午休息,其下午的休息就相当于休息日的补休。安排了补休不应再支付加班费。其次,法定假日的加班费也不需支付。除了已经安排补休外,每年春节期间上诉人除工资外还支付被上诉人1千元,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支付500元,加班费已支付完毕。二、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高清涛此项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如前所述,自2009年7月10日起,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即使应该支付,支付13年也无法律依据。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年。三、上诉人于2011年10月17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无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用劳动法,故在此之前,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点错误,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高清涛二审答辩认为:一、上诉人称自2009年7月10日起,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自1996年至2014年1月一直在上诉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2009年7月10答辩人虽然已年满60周岁,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享受退休待遇,根据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据此,上诉人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上诉人称休息日加班已经安排补休,故不应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一直是全天工作,不存在上午上班下午休息这一事实。节假日领取的钱物是福利性质的,不是加班费。故一审判决支付加班费正确。二、答辩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于2014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应以此时间为时效计算点。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支付13年的经济补偿金正确。三、原审判决对仲裁裁决确定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项未予支持,及加班工资只支持一年是不公平的,对上述两项应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上诉人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上诉称其已为被上诉人高清涛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安排了补休及已经支付了法定假日的加班费用,原审法院判令其支付加班费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节,虽然高清涛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双方认可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4年1月,上诉人未对其所述补休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其法定假日发放的款项无法认定为加班费,答辩人辩称为福利性质,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原审判决认定支付李金鹏经济补偿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过诉讼时效一节,时效应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上诉人关于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系承接原刘二堡镇消费品综合市场的权利及义务,故其应支付劳动者全部的经济补偿金,其要求经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提出最多支付劳动者12年经济补偿金系其理解法律错误,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对本案未提出上诉,本院对其答辩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辽阳县刘二堡河北商贸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墅审 判 员 毕寒光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海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