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妍与郑州派力特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妍,郑州派力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李妍,女,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派力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凌霄,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派力特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派力特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88.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