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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响枫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响枫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张响枫,女,1983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思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响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张响枫等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796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响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响枫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6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响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响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响枫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张响枫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响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