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王绪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王绪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梅被执行人王绪正申请执行人刘玉梅与被执行人王绪正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绪正已全部履行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玉梅与被执行人王绪正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