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