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斯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斯法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1号原告:李玉兰。委托代理人:杜兴祖,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斯法金。原告李玉兰为与被告斯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斯法金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玉兰的委托代理人杜兴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法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被告斯法金向原告李玉兰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李玉兰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斯法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玉兰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斯法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