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新威、陈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新威,陈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罗传章,理事长。被执行人卢新威,农民。被执行人陈华伟,农民。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新威、陈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新威、陈华伟归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8567.59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10月16日)。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和车辆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华伟在农行武宣县支行仙城分理处有存款账户(账号62×××17),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冻结该账户,目前被执行人卢新威、陈华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卢新威、陈华伟尚欠申请人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8567.59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10月16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卢新威、陈华伟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新威、陈华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该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卢新威、陈华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谢玉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覃珍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