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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国法与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法,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苏国法,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若谷,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幸福路130号。法定代表人郭孝纯。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法诉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国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元,由原告苏国法负担。审 判 长  刘 奇审 判 员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要忻辰 微信公众号“”